礼县白河农业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严格学校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努力实现德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根据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德育大纲》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下列处理办法:
第一条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全校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
(七)勒令退学
(八)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受处分学生(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两条外),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经教育不改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除受到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罚以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在校内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对偷窃、抢劫、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无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或寻衅闹事者,除按法律法规处罚外,作如下处分:
(1) 直接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打架者:动手打人者,事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恐吓、威胁知情人,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邀约校外人员到学校内滋事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不自尊自爱,追求不健康情趣,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录象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侮辱他人造成伤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离家出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参与各种形式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带任何种类的游戏机到学校,除没收以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带手机、MP3、MP4等的学生,除老师允许外,课堂上使用者按同等标准处理)。
(6)校园内抽烟,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加重处分;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不遵守仪表规定(不穿校服、染发、挂耳环、男生留长发等),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故意涂改通知、通告或撕毁通知通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填写假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外,给予以下处分;
1、 在考场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在学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达到3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达到5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达到50课时以上、三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三周以上者,作自动离校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另行处理)。
注:各种集会、劳动、集体活动一次计一课时;课间操每三次计一课时;各种迟到、早退每三次计旷课一课时。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公物及设施、除照价赔偿以外,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学校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校园内乱丢垃圾纸屑,从窗口、楼道乱倒污水、垃圾,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2、随处大小便,给予记过处分。
3、在教室、厕所或其它公共场所桌面、墙壁上乱涂乱画者,除勒令清洗、粉刷干净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
3、第二次受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其它违纪行为参照以上条例处理。
第十七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评优。
第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1、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政教处审批,报学校备案。
2、记过、记大过处分,政教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3、留校察看处分,政教处审核后,报校务会讨论决定。
4、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校务会讨论决定。
5、犯有十一、十二条者,由教务处核实后转交政教处处理。
6、犯有其它条例者由政教处会同班主任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给予处理。
7、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装入该生档案。撤消处分则从档案中取出该材料。
8、毕业生政审时,学校如实填写毕业生在学校期间表现,包括受奖励或处分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时,处理程序如下:
1、学生出现不良现象或者犯了错误,由直接利害人进行调查、批评教育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口头或书面报告,移交班主任处理;班主任确实不能处理时,班主任再写出书面报告材料,移交政教处处理。
2、如果学生出现较大问题时,必须联系家长,共同协商批评教育,合理处理善后事宜,不能留后遗症。
3、学校在给予学生处分前,必须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教育学生,促使其转化。
第二十条 未定事宜由校务会决定。
礼县白河农业中学政教处
2009年12月1日